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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1-27

济发[2010]3号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加强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鲁发〔2009〕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实现建设体育强市奋斗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建设体育强市的重要意义
            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体育事业,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不仅对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凝聚力、向心力,而且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体育事业虽然获得长足发展,但总体水平与经济总量在全省的位次不相适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优势项目和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缺乏,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体育产业市场运作水平还不够高。当前正值申办2014年山东省第二十三届运动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大力实施重点突破,努力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建设体育强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市民整体素质为出发点,以建设体育强市为目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积极构筑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大力搞好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加快体育产业发展步伐,全面推进体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目标任务:通过今后五年的努力,使全市体育综合水平与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竞技体育实现新飞跃。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规划训练项目布局,重点项目整体实力保持在全省前列,在全运会和洲际比赛中有重大突破,承办更多有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市参加业余训练的人数在2000人以上,输送人才的质量、数量居全省先进行列,专职教练员按在训运动员数14:1的比例配备,年度对国家体育的贡献和省运会位次居全省前列。
            (二)群众体育跃上新水平。建立系统完善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市、县健全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等社团组织,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项目,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城市达到5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全民体质居全省前列。
            (三)体育产业取得新突破。逐步建立起以健身服务业、竞赛表演业、休闲娱乐业和体育彩票业为主体的体育产业体系。抓好以体育场馆资源为重点的体育有形资产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极扶持发展体育用品业、竞赛表演业和健身服务业,体育彩票销售量位居全省先进位次,体育产业成为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体育设施呈现新跨越。2013年底前,建成市文体中心,具备承办全省综合性赛事和国际国内单项赛事的能力;每个县(市、区)建成体育中心,具备承办全市综合性赛事和省单项赛事的能力。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全民健身设施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


            三、认真落实,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主要措施
           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是打造济宁区域发展新高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抓住申办山东省第二十三届运动会的重大机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体育强市建设迈出新的更大步伐。
            (一)大力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一是调整运动项目布局,以在省以上大赛中争创好成绩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拳击、赛艇、皮划艇、射击、体操等重点项目,巩固提高摔跤、柔道、跆拳道、田径等现有项目,大力发展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球类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部分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是组织好经常性的赛事活动,搞好四年一届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年度单项锦标赛。市体育、教育部门要定期举办青少年运动会、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及时发现、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三是加强科研和运动队体系建设,设立具有科学选材、训练等研究和应用能力的市级体育科研所,配备专职人员,增加训练科技含量。积极争取承办省项目专业队和二线运动队,结合省单项协会管理模式,成立球类、重竞技、田径、水上四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实现管办分离。四是加强业余训练网络建设,全市要建成3个以上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3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6个省优秀训练项目基地。把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及社会力量办体育纳入业余训练网络体系,作为业余训练的重要补充。五是积极承办更多有影响力、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充分发挥体育在提高济宁知名度、塑造济宁良好形象、推动济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市、县体校建设,努力增强竞技体育实力。恢复市体育运动学校体制,设置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及高中学历教育。增设新项目,保证重点项目,增加训练专项经费,运动员伙食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培养尖子运动员,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保持在校生1200人的规模。将济宁市体育运动学校建设成为设施完备、功能齐全,集教学、科研、训练于一体的专业化体育运动学校,与市文体中心设施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2012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1所 “三集中”或“两集中”体育运动学校。校舍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不能调配的由县(市、区)统一规划建设。市、县体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理顺市、县体校办学体制,积极推进“体教结合”,市、县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文化课教学由教育部门负责。体校学生实行双重学籍,升学实行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价录取。中小学要支持做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就学、转校、训练等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水平教练员引进政策,强化教练员培训,建立教练员梯队建设长效机制,使我市的高水平教练员队伍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三)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逐步形成地方特色和品牌。健全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大力发展单项体育协会及健身俱乐部,会员发展到乡镇(街道)和村居,每个村居配备1—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20%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具有高等体育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动员社会力量,继续大力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活动,以每年5月的“全民健身月”、 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环北湖自行车比赛、城区万人健步行、梁山国际演武大会、邹城全国山地户外挑战赛等活动为主线,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有影响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广泛开展学校体育、老年体育、职工体育和农村体育活动,机关、厂矿、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运动会,有条件的村居每年适时举办一次运动会。认真贯彻《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广泛开展“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中小学要配齐专职体育教师或教练员,保证学生“两课、两操”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要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


            (四)加快发展体育产业,进一步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加快推进体育彩票销售网络建设,壮大营销员队伍,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扩大销售规模,争取年销售额居全省上游水平。加强体育场馆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不断提高场馆综合效益,为广大市民参加体育锻炼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市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与体育有关的产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积极支持体育用品业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知名企业。

            (五)继续加大体育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提供良好条件。加快市文体中心建设进度,2010年建成体育场, 2013年底前建成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和射击射箭馆等配套设施,具备承办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全国以上单项高水平比赛的能力。县(市、区)要在4年内建成一处包括标准田径场、体育馆、室内游泳池在内的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提高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和档次。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和济宁北湖度假区都要建成总面积8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广场一处,其中体育场地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配备10类以上健身项目及器材;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成一处文体中心,体育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6类以上健身项目及器材;全市所有行政村完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任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健身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开发城市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的健身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捷实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利用2—3年的时间努力打造市区8分钟健身圈。各县(市、区)在制定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时,要把体育设施建设按比例纳入规划,保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新建公共体育基础设施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因城乡建设需要改变体育场馆设施功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先行在适当地点新建,迁建和建设费用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激发体育事业发展动力和活力。一是放开建设。在大型体育场馆设施新建和改建方面,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同时,积极内引外联,面向国内外引资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建设。二是放开经营。国有体育资产的经营权要全面放开,面向社会公开招商,运用市场经济运作手段,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盘活现有体育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三是放开办队。在进一步办好市级体校运动队、使其成为全市竞技体育骨干力量的同时,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大力鼓励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承办和协办高水平运动队或职业队、职业俱乐部,建立多种社会成分参与、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多层次相互衔接的社会办体育格局,增强竞技体育发展的后劲和活力。四是放开场馆。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对外开放,同时鼓励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的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五是放开活动。在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规模较大、影响较广、需要由政府调控指导的体育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让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等买断主办权或出资冠名承办,给社会各方面更大的参与空间。


            (七)建立完善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人才积极性。对曾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原输送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或省内高等院校可直接考核聘用。获得其他运动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参加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运动成绩优秀的,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运动员,可直接向招生院校申请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体育专项考核和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者免予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进入省属高等院校的可免缴学费。市、县体校在籍学生和各级中小学学生参加体育、教育系统组织的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取得成绩的,在升学加分、运动员等级评定等方面和其他中小学在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县竞技体校初中在籍学生升普通高中时享受指标生待遇,获得省级单项比赛前六名及集体项目前八名、市级单项比赛前三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激励政策,对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政策享受与运动员相同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加大输送奖励力度,提高输送奖励标准,对参加全国大赛取得名次的原输送教练员实施全过程奖励。完善教练员聘任制,拓宽教练员来源渠道,选拔引进一批高水平教练员,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

            四、切实加强对体育强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体育强市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为建设体育强市提供财力保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强市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体育社团要建立健全工作评价体系和监督体系,促进体育社团合法、规范、高效运作。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对体育事业公益性宣传,不断提高全民体育意识,为体育工作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全市广泛开展“体育创强”活动,并把“体育创强”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不断开创体育强市建设工作新局面,为加快推进体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