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信息公开 一、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济宁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举办单位:济宁市体育局 法人代表:张洪年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60万元 核定编制:40人 单位住址:济宁市任城区荷花路2号(济宁体育中心) 举办宗旨:1、开展体育训练和体育科研工作,培育体育后备人才;2、开展教练员、裁判员业务培训工作;3、承担相关竞技体育项目训练基地的运营管理;4、承办济宁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济宁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体育中心(济宁市任城区荷花路2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事业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开展体育科研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开展体育训练和体育科研工作,培育体育后备人才;开展教练员、裁判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相关竞技体育项目训练基地的运营管理;承办济宁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拟定和修订本单位章程;拟定本单位训练与科研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审议和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体育局党组提名、研究、决定并报组织部审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体育局党组提名、研究、决定。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主任办公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调整济宁市体育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济编办[2019]76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科研科、训练一科、训练二科、训练三科等5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负责本单位党建、日常运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体育科学研究、选材、国民体质监测等工作;负责体育文化建设、宣传、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优秀运动队组建等工作;负责负责体育项目注册、参赛、办赛、竞赛管理等工作;负责教练员、裁判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相关竞技体育项目训练基地的运营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5日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体育训练中心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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