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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山东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从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分别安排,在省政府指导下,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定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引导资金项目扶持标准和项目评审论证方案;

  (四)会同省体育局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审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考评,审核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结果。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绩效考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细则及标准;

  (二)制定引导资金使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评审论证;

  (四)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考察、评估、评审,提出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建议;

  (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培育国际知名体育用品品牌,做大做强体育用品研发和产业链;培育国际一流体育赛事和国内知名品牌赛事;优化体育产业布局,完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发展体育场馆服务与休闲健身,开发业余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培训;发展体育旅游、海洋体育、体育中介、体育会展、体育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支持体育产业资源集团化运作;推动体育产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课题研究、评审论证;引导体育消费,带动社会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资助、贴息贷款和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

  (一)项目资助。主要用于对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并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针对体育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性支出,以经费补助作为奖励,并根据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程度确定奖励额度。

  (四)积极探索其他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体育产业。其他扶持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及股权投资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如实提交项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山东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扶持计划,根据省属和各市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综合确定省属和市级申报预算控制数。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扶持项目预算控制数。

  (三)各市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地区项目申报,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项目由所在市体育、财政部门汇总后一并上报。省直单位项目可直接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体育局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结合当年确定的项目扶持重点,提出项目安排方案。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实地考察情况,审定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审定的扶持项目经媒体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指标。各市、县财政局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下达指标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扶持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体育部门要建立项目实施跟踪问效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引导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将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对各市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应报经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目标实施的可行性及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省财政厅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审定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依据引导资金扶持方向安排资金使用。因故超过1年未使用的,经省级审核后,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负责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享受引导资金扶持资格。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